建霖家居(603408):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19:48:34 中财网
原标题:建霖家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杜羽田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3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4:30在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69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岱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6,753,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7845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6,691,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75.77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13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九、《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八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九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十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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