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30090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公告编号:2024-022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60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阿波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2,117,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57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717,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7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4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张博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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