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600637):东方明珠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 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自查情况,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苏锡嘉先生、陈清洋先生、卫哲先生的任 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资料,前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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