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7,500,000.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250,000.00元。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27,500,000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70,250,000股,均为普通股。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
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提名下届董事
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候选人,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以上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是经
济管理、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保证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
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含本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
|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本章
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
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本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给
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条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
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
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1)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
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
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负
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福
晶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支
部”),公司党支部在上级党委中共中国科学
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
开展党建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及其纪委
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立中共福建福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总支”),下设中共福建福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支部委员会、中共福建福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支部委员会。公司党
总支在上级党委中共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
构研究所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建工
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及其纪委的活动提供
必要的条件。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
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党总支、党支部、委
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
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及上级党
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
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或建议;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支持纪委(纪检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
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
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
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
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
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及上级党
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
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或建议;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支持纪委(纪检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
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
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
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
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
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党支部
决定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为:
……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均为正数的情况下,在保证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则该
年度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
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分配方案,
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
(四)……2、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 | 为:
……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均为正数的情况下,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则该年度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1)合并报表或母
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2)合并报表
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3)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
余额为负数;(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5)公司当年末资产
负债率高于70%;(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
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
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
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
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分配方案,
但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
(四)……2、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