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新光光电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集完成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2号),新光光电于2019年7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52,25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5,208,414.89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BJGX0462”《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期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新光光电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二)募集资金多方监管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群力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各开设了1个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于2019年7月16日与保荐机构及上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惠州睿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光光电”)提供总额不超过2.3亿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2019年9月6日,公司、睿光光电、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2021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于2021年10月20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2023年4月12日在中信银行哈尔滨群力支行新开立的一般账户、2023年4月13日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一般账户及2023年4月14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西支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转为募集资金账户,并与中信银行哈尔滨群力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多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正常、有效。 (三)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业部65010078801200002089已销户; 2 “ ” “ ” 注 :表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系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 (四)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分笔按不同期限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余额如下: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度,新光光电未发生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光光电未发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光光电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详见“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之“(四)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不适用 (七)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惠州睿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光光电”)提供总额不超过2.3亿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2019年9月6日,公司、睿光光电、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安全。 经公司2021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光机零件制造项目”、“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7月,该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该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经公司2022年8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4年7月,该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该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经公司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光机零件制造项目”、“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该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该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3年度,新光光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资料审阅、抽查凭证以及沟通交流等多种形式,对新光光电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方式主要包括: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取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审阅新光光电关于募集资金情况的相关公告、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并与新光光电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光光电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对新光光电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益凭证230,000,097.63元。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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