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1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的经营情况、盈利水平,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等,拟定了《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是公司基于现阶段经营业绩情况,并兼顾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来资金投入需求等可持续发展以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等。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阅《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并且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本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预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所发生的,系出于确保维持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与发展之目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预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205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预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此次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