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43048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00:56:54 中财网
原标题:佳先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先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430489
注册资本13,645.92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精细化工园银湖路280号
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精细化工园银湖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兑
实际控制人蚌埠市国资委
联系人汪静
联系电话0552-409695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2020 年 7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作为佳先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积极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全国股转公司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

(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审阅公司公告文件以及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4、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并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5、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6、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关注公司证券交易和新闻媒体报道;
7、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2年12月,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2年12月,公司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李辉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元证券委派杨晓燕女士接替李辉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2023年3月,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 15000 吨生物可降解材料功能助剂项目一期项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国元证券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针对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佳先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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