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300755):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2024年4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事务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平台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五)证券分析师会议或券商策略会;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八)电话咨询和电子邮箱; (九)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问卷调查;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发布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相关文档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四)所述之互动易回复及发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所有回复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方能发布。互动易回复内容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二十一条 互动易回复内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通过互动易、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流程如下: (一)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接待投资者投诉; (二)由公司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团队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就特定投诉事宜进行分析处理; (三)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以回电、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诉事项反馈; (四)如公司与投资者因投诉事项发生纠纷,公司应首先与投资者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该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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