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特焊(301468):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0日 00:27:21 中财网
原标题:博盈特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68 证券简称:博盈特焊 公告编号:2024-014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总工 程师。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 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 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理 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 理、总工程师;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制度: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 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 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制度: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 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 加额外股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
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 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 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负数; (4)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和项目维护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6)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 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拟 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计划。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事项。 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外部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 意见,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 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六)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 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事项。 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
其占用的资金。(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外部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 意见,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 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六)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公司章程》因增加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具体办理后续工商备案等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具体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二、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制定,本次涉及的主要制度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
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5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
7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8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变动管理制度制定
上述治理制度的修订和制定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7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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