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600784):中泰证券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4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07,474,431股,共计募集资金 45,031.7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35.90万元。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鲁银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3年 12月31日。目前,鲁银投资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泰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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