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鲁银投资(600784):中泰证券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20日 01:42:44 中财网
原标题:鲁银投资:中泰证券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鲁银投资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听良上市公司代码600784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丽萍报告年度2023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4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07,474,431股,共计募集资金 45,031.7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3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3-00003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范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现就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 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该协议已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 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经核查,鲁银投资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经核查,鲁银投资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进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经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和 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司给 予了积极配合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 披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 息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问题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 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 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
17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 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 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使用完 毕并全部销户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鲁银投资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鲁银投资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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