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0025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0日 02:22:28 中财网
原标题:圣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大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媒体采访和报道、邮寄资料、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等。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三)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四)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五)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由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的,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当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期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一)公司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四)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五)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六)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在事先对接待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避免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包括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度建设。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二)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发展战略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负责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组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发生后迅速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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