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00209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2024年4月修订)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青岛 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了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该等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仅能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从事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 外汇收支总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保 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 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 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 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总裁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业务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2、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 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定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 方案,经总裁同意,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 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总裁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6、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裁及董 事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 情况上报公司总裁和审计部。 10、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裁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 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 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裁及相关人员,由总裁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 务部应保证按照董事会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裁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公司总裁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依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时,应当披 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 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等业务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 较大影响的,亦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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