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菲沃泰(688371):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本规划主要内容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 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就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 公司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需确保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就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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