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002084):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20日 05:32:00 中财网
原标题:海鸥住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鸥住工”)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十四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独立 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进行。第八十四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 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 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5年以 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从 事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 产10%、累计全年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 计的净资产30%的投资、资产收购、出售、租赁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重大交易的决 策权限: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等事项;有权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累计全年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借款事项。 有权决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 保。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 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和事 先认可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或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事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 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 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二)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 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 6、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 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6、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 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 序 ······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 立董事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大小写、标点符号等的调整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查阅。

二、备查文件
1、海鸥住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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