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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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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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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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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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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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独立
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进行。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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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
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
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5年以
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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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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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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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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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从
事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
产10%、累计全年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
计的净资产30%的投资、资产收购、出售、租赁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重大交易的决
策权限: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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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等事项;有权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累计全年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借款事项。
有权决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
保。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
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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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和事
先认可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或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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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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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
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
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二)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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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 |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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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
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
6、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
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6、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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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
序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
序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 |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
立董事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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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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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大小写、标点符号等的调整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