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科技(301548):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2-170号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崇德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崇德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崇德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崇德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崇德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崇德科技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6.80元,共计募集资金100,200.00万元,坐扣承销费(不含税)8,016.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2,18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开立的账号为731902004810866的人民币账户内。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94.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389.3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28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8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款项余额为161,991,769.99元,其中期限为3个月(2023年12月23日-2024年03月22日)的结构性存款余额为15,000.00万元 [注3]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款项余额为36,713,689.29元,其中期限为3个月(2023年12月23日-2024年03月22日)的结构性存款余额为3,000.00万元 [注4]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款项余额为100,317,031.51元,其中期限为3个月(2023年12月29日-2024年3月28日)的结构性存款余额为4,900.00万元、期限为3个月(2023年12月29日-2024年3月29日)的结构性存款余额为5,100.00万元 [注5]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款项余额为20,056,293.15元,其中期限为3个月(2023年12月29日-2024年3月29日)的结构性存款余额为2,000.00万元 [注6]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易俗河支行款项余额为90,474,343.81元,其中期限为3个月(2023年12月22日-2024年3
[注2]该项目可以单独核算效益,项目计划投资建设期2年,2023年度项目尚在投资建设期,暂无法评价本期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注3]项目不直接产生收入,项目建设完成后,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核心竞争力,因此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注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新的动力,该投资项目涉及公司经营总体而并非某一个单独方面,因此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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