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0日 06:32:14 中财网
原标题:锐奇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由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及书面报告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审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和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五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如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如有)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和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
(三)构成违法违规的,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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