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0日 06:32:15 中财网
原标题:锐奇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公司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日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短线交易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违反《证券法》短线交易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近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第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相关近亲属亦应遵守本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近亲属有告知、督导及管理之义务,并就其近亲属之违规行为向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一: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证券账户号码  持公司股份数(股) 
亲属信息 (含: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亲属姓名与本人关系身份证号码持公司股份数(股)
     
     
     
     
任职时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离职事件□不适用□适用(请说明):  
离职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 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备 注    



年 月 日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问询人身份□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主体与申报人关系姓名/名称证件号码
 □申报人本人  
 □申报人亲属  
 □申报人关联组织  
拟交易方向□买入 □卖出拟交易数量(股/份) 
证券类型□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日期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证券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二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四: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申报表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情况如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身份□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请注明):  
交易主体与申报人关系姓名/名称证件号码
 □申报人本人  
 □申报人亲属  
 □申报人关联组织  
交易方向□买入 □卖出  
证券类型□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交易均价 (元) 交易数量(股/份) 

截至目前, 上 述 交 易 主 体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 权 证 □可 转 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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