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30025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0日 11:16:45 中财网
原标题:光线传媒: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倾斜利益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

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
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时适用的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已经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能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人)或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少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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