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30151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贺宇)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贺宇)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在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贺宇,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学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8月至1996年8月,任沈阳化工学院教师;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于北京大学攻读硕士学位;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任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6月至2007年8月,任北京市理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7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2年11月至今,任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会议。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本人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2023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 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别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年度评估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本人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积极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司对定期报告等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此外,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 4月 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时完成了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2023年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3年 12月 28日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李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补选李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考量,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贺宇 2024年 4月 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