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3006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1:20:23 中财网
原标题:隆盛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大会;
(二)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年度业绩说明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渠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五)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六)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为证券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特定对象应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的格式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媒体和调研接待制度》同时废止。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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