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30059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为通信”、“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移为通信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移为通信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移为通信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国信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存涛 余东波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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