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30087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2:30:33 中财网
原标题:天阳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1、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3、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4、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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