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688480):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4:20:58 中财网
原标题:赛恩斯: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上海证券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同时备置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了现场会议之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时间;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公司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
1、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2、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3、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1)公司不应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发布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也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开展自愿信息披露。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答复投资者提问时,首先需要区分所答复的内容是属于强制披露或者自愿披露事项,还是属于对已披露事项的解释说明或者其他不属于持续披露范畴的信息。如果属于前者,则应当通过在法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2)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或主动发布信息,应参照相关规定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注意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

(3)公司应在非交易时段回复投资者提问,避免因盘中误读误传信息引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注意到媒体对“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所发布信息存在严重不实报道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予以及时澄清。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者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公司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调研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投资者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经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和记录工作。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公司可视情况举办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应当避免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果在调研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知悉了相关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2、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1)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2)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2)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3)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4)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5)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6)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3、实施融资计划时,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4、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相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或泄漏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2、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众媒体和自媒体刊载的关于公司的新闻和报道。媒体报道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澄清,或者选择适合的方式予以澄清。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者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采访调研人员应当与接受采访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在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七)邮寄资料
1、公司可以根据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人员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符合证券交易所等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