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6885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0号”文《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葛志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04,608.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8.7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52.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47.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2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综合利用效率,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乐新能源)提供借款,募集资金3,000.00万向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普乐)提供借款,以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半导体封装测试核心设备之TOPCon电池设备”,具体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等不存在变化。 四、变更后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3年8月收购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100%股权,普乐新能源以镀膜技术为核心,深耕太阳能领域多年,在LPCVD、硼扩散设备方面具备一定的研发积累;同时,根据公司业务规划,奥特维、普乐新能源及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主要负责电池片端真空镀膜设备产业化。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研发效率,根据公司目前研发资源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奥特维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TOPCon电池设备”的实施主体由奥特维变更为普乐新能源、无锡普乐,实施地点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变更为安徽省蚌埠市汤和路268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 六、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在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审议程序及变更手续完成后,普乐新能源和无锡普乐将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七、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TOPCon电池设备”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内容。普乐新能源及无锡普乐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募投项目及投资金额不会发生变化,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的借款为无息借款,向控股子公司的借款为有息借款,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八、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奥特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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