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8:56:39 中财网
原标题:红塔证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幢3、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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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冯楠律师、胡舰月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94,601,6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48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23,110,0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1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71,491,57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76%;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1,331,9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2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及授权方案的议案》《关于实施公司2024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房屋处置相关事项的议案》共十二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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