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603312):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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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9:01: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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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西典新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quote.podms.com/drawprice.aspx?style=middle&w=600&h=270&v=1&type=day&exdate=20240422&stockid=171345&stockcode=603312)
证券代码:603312 证券简称:
西典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7 苏州西典
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苏州西典
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年 4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苏州西典
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草案》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
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征得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
回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
回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
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董
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保持公司财务稳
健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 理
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
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
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
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
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
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
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 理的
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
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
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
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
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
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
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
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
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
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
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涉及条款序 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 司章程》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变更 登记等相关后续事宜。
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最新规定及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是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3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是 |
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是 |
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是 |
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否 |
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否 |
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否 |
9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否 |
上述治理制度的修订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5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治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苏州西典
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