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600987):航民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21:11:47 中财网
原标题:航民股份:航民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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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508号
致: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航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航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 4月 22日下午 13点 30分;召开地点为杭州萧山航民宾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4月 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4月 22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与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公司与环冠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续聘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闲置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11、《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2、《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13、《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 4月 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持股数共计 579,699,51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665%。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10名,代表股份共计 594,622,413股,约占航民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86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4,549,313股,反对 0股,弃权 7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594,549,313股,反对 0股,弃权 7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594,549,313股,反对 0股,弃权 7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594,549,313股,反对 0股,弃权 7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580,460,316股,反对 14,162,097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83%,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公司与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41,657,107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443,6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7、《公司与环冠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16,408,936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443,6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8、《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94,622,413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443,63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9、《续聘 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94,549,313股,反对 0股,弃权 7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370,530股,反对 0股,弃权 7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7%。

10、《关于使用闲置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同意 582,444,600股,反对 12,177,813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2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265,817股,反对 12,177,813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053%。

11、《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 579,828,516股,反对 14,793,897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49,733股,反对 14,793,897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818%。

12、《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579,828,516股,反对 14,793,897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49,733股,反对 14,793,897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818%。

13、《公司董事 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594,622,413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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