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智科技(87359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00:38:38 中财网
原标题:鼎智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1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一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内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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