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30084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00:52:50 中财网
原标题:捷安高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高科”、“公司”、“发行人”)于 2020年 7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保荐代表人梁军、李凯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45.SZ
注册资本11,174.96万元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133号 11层
办公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梅街 56号
法定代表人郑乐观
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张安全
联系人王建军
联系电话0371-865893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 6月 2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 7月 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12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交通虚拟仿真实训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安全作业仿真产业化项目”进度计划作出调整,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4年 12月 30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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