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农(831855):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结合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柴斌锋、王洪阳、孙民杰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以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者 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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