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000017):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09:05:41 中财网
原标题:深中华A: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詹奇勇)


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中华”)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詹奇勇,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深圳市网信联动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部经理助理,现任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以及深中华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本人不在深中华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深中华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深中华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3年度,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于担任深中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未提出过异议,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姓名应出席董 事会次数亲自出 席次数现场出 席董事 会次数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委托 出席 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詹奇勇8817004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召集并参加共计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召集并参加共计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长薪酬的事项进行审议,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12月,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改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明确及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制度修订前,公司沿用旧制度采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形式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积极沟通,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沟通,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等,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六)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并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和2023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与公司管理层针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七)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此外,报告期内本人还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进行沟通,本人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舆情,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1、履职培训。在履职过程中,公司持续为独立董事提供各种内外部培训机会,更新法律法规和风险的知识,及时转发相关监管要求。

2、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同时,公司向有需要的独立董事安排了专人对接,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

3、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汇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针对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上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并聘用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前,本人对华兴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华兴事务所满足独立性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薪酬管理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本次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独立董事新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第138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培训)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非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通过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加深对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变化趋势,了解并获取最新国家出台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会计准则、财税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不断丰富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仍将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继续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为公司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可以更好的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各协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詹奇勇
2024年4月19日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郭秋泉)


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中华”)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郭秋泉,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博士,北京理工大学工程力学学士、物理电子学硕士,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2016年获得人社部留学人员择优项目资助,迄今在国际高级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4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2项,其中部分专利技术获得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WorlDiscovery的技术转化奖。郭秋泉先生现任电子科技大学(深圳)高等研究院副研究员,江苏新澄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拓扑精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深中华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本人不在深中华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深中华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深中华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3年度,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于担任深中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未提出过异议,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姓名应出席董 事会次数亲自出 席次数现场出 席董事 会次数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委托 出席 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郭秋泉8808004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2023年度共参加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12月,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改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明确及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制度修订前,公司沿用旧制度采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形式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积极沟通,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沟通,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等,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六)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此外,报告期内本人还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进行沟通,本人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舆情,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1、履职培训。在履职过程中,公司持续为独立董事提供各种内外部培训机会,更新法律法规和风险的知识,及时转发相关监管要求。

2、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同时,公司向有需要的独立董事安排了专人对接,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

3、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汇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针对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上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并聘用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前,本人对华兴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华兴事务所满足独立性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薪酬管理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本次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独立董事新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第138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培训)等培训,通过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加深对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仍将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继续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为公司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可以更好的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各协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秋泉
2024年4月19日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袁庆辉)


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中华”)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袁庆辉,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律师。2002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深中华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本人不在深中华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深中华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深中华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3年度,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于担任深中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未提出过异议,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姓名应出席董 事会次数亲自出 席次数现场出 席董事 会次数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委托 出席 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袁庆辉8808004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2023年度共参加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2023年度共参加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长薪酬的事项进行审议,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12月,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改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明确及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制度修订前,公司沿用旧制度采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形式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积极沟通,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沟通,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等,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六)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此外,报告期内本人还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进行沟通,本人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舆情,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1、履职培训。在履职过程中,公司持续为独立董事提供各种内外部培训机会,更新法律法规和风险的知识,及时转发相关监管要求。

2、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同时,公司向有需要的独立董事安排了专人对接,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

3、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汇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针对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上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并聘用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前,本人对华兴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华兴事务所满足独立性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薪酬管理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本次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独立董事新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第137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培训)等培训,通过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加深对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仍将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继续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为公司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可以更好的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各协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庆辉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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