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0000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3年 12月 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深中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发表核查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鸿 胥 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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