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 事担任委员需超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责任,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该委 员会的协助单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七)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材料验证的情况下,不能提出与提名委 员会不一致的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提名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对初步选定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前述情况形成书面意 见材料;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前,应根据董事、经理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名委员会拟对选定人员进行提名的,应当事先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提名委 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及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两名以上委 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 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委员会主 任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 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 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 议。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 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 的规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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