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1:01:34 中财网
原标题:西安旅游: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
事担任委员需超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责任,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该委
员会的协助单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七)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材料验证的情况下,不能提出与提名委
员会不一致的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提名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对初步选定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前述情况形成书面意
见材料;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前,应根据董事、经理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名委员会拟对选定人员进行提名的,应当事先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提名委
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及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两名以上委
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
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委员会主
任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
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
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
议。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
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
的规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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