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 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系统内的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 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 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主要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 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标 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 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经营和发展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定价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收 费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 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 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 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 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 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 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 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 率。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 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 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 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更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为重大关 联交易。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该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该关联交易在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1)《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 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则该关联交易应按照前述规 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述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 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依据本制度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 预计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如果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可 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不得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相 关制度要求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事项,则需经非 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当自动回避 不得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及其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 审查程序,可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是指: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 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本条所述关联股东是指: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表决,但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 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 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 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 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 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 核第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四条 一般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 讨论通过,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权限予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 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 交易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 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为其 提供审计或精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进行关联交易行 为时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权罢免违反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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