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1:01:53 中财网
原标题:西安旅游: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
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系统内的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
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
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主要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
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标
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
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经营和发展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定价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收
费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
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
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
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
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
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
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
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
率。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
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

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
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更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为重大关
联交易。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该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该关联交易在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1)《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
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则该关联交易应按照前述规
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述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
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依据本制度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
预计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如果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可
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不得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相
关制度要求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事项,则需经非
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当自动回避
不得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及其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
审查程序,可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是指: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
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本条所述关联股东是指: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表决,但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
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
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
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
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
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
核第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四条 一般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
讨论通过,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权限予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
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
交易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
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为其
提供审计或精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进行关联交易行
为时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权罢免违反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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