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600261):阳光照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瑞林)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2:26:29 中财网
原标题:阳光照明:阳光照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瑞林)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王瑞林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充分发挥我的经验和专长,在完善本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对有关事项发表了中肯、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本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担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王瑞林,男,196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四川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导,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2003年 4月被四川大学以优秀人才从英国帝国理工引进回国,2003年 5月任教教授至今,承担包括科技部“86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教育部重点培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四川省科技重大项目和科技支撑计划、横向科研项目等30余项,总经费超过2700万元,已发表研究论文220多篇,申请发明专利20余项,其中授权8项。获得四川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次。主要从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1)二次电池、低温燃料电池之催化剂材料的合成与催化性能研究;2)全钒液流电池关键材料的合成与其性能研究;3)太阳光催化分解水制氢光催化材料的制备与性能的研究;4)高/超高纯碲铋等稀散稀贵材料技术研发;5)薄膜太阳电池关键材料与器件研究。

本人于2023年5月25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应出席董事会5次,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出席率100%,讨论内容涵盖选举公司董事长,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总经理变更,设立全资子公司阳光绿色氢能公司等议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参加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本人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后,于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关注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以及公司规章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视加强与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3、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参加履职相关培训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认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学习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案例等。本人于2023年9月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独立董事履职合规培训。


(三)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

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组织,负责相关会议议案材料的编制、签字页收集等工作,为本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公司亦及时回复本人的问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未涉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因公司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和能力。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认为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未涉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王瑞林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认真、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我将继续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王瑞林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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