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600261):阳光照明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系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 等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系指: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企业股权;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股票、基金投资、债券; 第二条 各级公司和部门的投资申请必须符合集团公司 投资趋向,包括五个方面:1、智能化的高效工装;2、自主 智能化产品;3、集照明、信息、电器一体的具有室内系统 服务功能的集成化产品以及核心功能器件;4、自主品牌、 自主市场,形成终身客户;5、高端、顶尖人才引进。 第三条 各级公司和部门提出的投资需求,必须组织相 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进行论证,组织编写《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的资金需求进行测算,拟定投 融资方案,各级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认为可行的报集团董事长或董事会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 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四条 各下属公司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拟定年度资本 性投资方案的,经审核后报集团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落实。资本性投资包括生产设备、仪器(电子) 设备及生产经营性投资(含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 第五条 各下属公司的投资项目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公 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 级审批。 第六条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投资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第七条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 长进行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10%以下;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第七条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投资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第六、七条所述交易事项涉及同一标的或者同 一交易对象的,按照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交易权限超出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还需要提交 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 时取得相关批文)。若交易事项提交集团董事会批准的,应 提前7个工作日将书面资料报送集团董事会秘书启动审批程 序,若交易事项提交集团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前 23个工 作日将书面资料报送集团董事会秘书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各级总 经理如发现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内容变更,以及投 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 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 告,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完成后,各级总经 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若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 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的,必须向集团董事长(或董事会)做 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使用闲散资金进行除定期存款外的 日常理财类投资的,必须经所在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后,由集团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会审后报集团董事长(或 董事会)批准后才能实施,并向集团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事项,各级 公司需要为下属控股公司进行担保事项,必须经所在公司财 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由集团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会审 后报集团董事长(或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才能实施,并向集团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将会对公司的投资行 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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