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000983):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2:51:22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焦煤: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公告编号:2024-018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二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生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 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生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 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 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 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发行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 (四)发行公司债券;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发行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 (四)本章程的修改;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十 七条(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回购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 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十 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条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第五十 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十 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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