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星湖科技(600866):2023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15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额44,7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余额为308,643.65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 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08,643.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0.82%。敬请投资者 注意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已于2023 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已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基本情况等详见公司2023年3月28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6)。公司2024年一季度新增签署担保合同金额150,000万元,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44,700万元,具 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35706498480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日 法定代表人:马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 注册资本: 140,000万元 经营范围: 玉米收购、加工;赖氨酸、苏氨酸、味精、淀粉及淀 粉制品、玉米蛋白粉、玉米副产品、单一饲料(喷浆玉米皮、肥料、土壤调理剂、硫酸铵、氨、硫磺、氮(液化的)、氧(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缬氨酸生产销售;煤炭销售;生物技术研发;进口、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相关技术(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415,569.99万元, 负债总额144,498.72万元,资产净额271,071.27万元。2023 年 1- 12 月,实现营业收入604,201.00 万元,净利润25,653.83 万元。 截至2024 年3月31 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434,167.03万 元,负债总155,820.05万元,资产净额278,346.98万元。2024年 1- 3月,实现营业收入144,605.10万元,净利润7,275.71万元。 (二)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4MA19DFXU4K 成立日期:2017年5月5日 法定代表人:詹志林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德力戈尔工业 园区 注册资本:115,000万元 经营范围: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产、销售:赖氨酸、苏氨酸、 色氨酸、丙氨酸、硫酸铵、戊二胺及戊二胺制品、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玉米淀粉及副产品、谷物胚芽、有机肥料、土壤调理剂,粮食收购、加工及销售,粉煤灰的销售,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资产总额361,307.86万 元,负债总额202,616.87万元,资产净额158,690.98万元。2023年 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06,725.91万元,净利润2,974.01万元。 截至2024 年3月31 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378,773.02万 元,负债总额213,310.55万元,资产净额165,462.46万元。2024年 1-3月,实现营业收入94,946.28万元,净利润6,771.4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赤峰农发行15000万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债务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本合同担保的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的 履行期限分别起算。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中最后到期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4.1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 回主债权的,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 4.3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以贴现票据到期之日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日。 4.4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以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 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赤峰建行58000万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甲方):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亿捌仟万 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 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 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 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赤峰中行40000万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行 债务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 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 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 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 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 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 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广州中信10000万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 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 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 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 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大庆中行 27000万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 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 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 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 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 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 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3年度预计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实际经营 需求和资金安排,依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所有被担保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08,643.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 40.8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之间 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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