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深华发A(000020):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4:16:27 中财网
原标题:深华发A: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020 200020 证券简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公告编号:2024-08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深华发A深华发B股票代码000020、200020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牛卓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东座6楼618  
传真0755-86360201  
电话0755-8636020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逐步形成工业业务与物业经营业务两大主营业务。其中,工业业务为注塑件、液晶显示器整
机生产和销售,物业经营业务主要为自有物业的对外出租。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是 ?否
单位:元

 2023年末2022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21年末
总资产570,544,943.38608,823,843.28-6.29%659,933,225.5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366,920,717.60353,578,406.083.77%343,450,639.31
 2023年2022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21年
营业收入726,541,177.76664,435,128.129.35%765,611,248.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13,342,311.5210,127,766.7731.74%7,201,902.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16,266,244.414,589,077.43254.46%6,379,384.9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115,035,285.4982,391,240.6439.62%-12,323,760.07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0.04710.035831.56%0.0254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0.04710.035831.56%0.025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3.70%2.91%0.79%2.12%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175,868,641.87201,008,169.32224,908,220.88124,756,145.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6,432,411.781,444,864.654,567,118.56897,916.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5,700,811.34180,924.374,173,539.836,210,968.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33,587,628.32-21,586,957.17-22,757,583.50125,792,197.84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 普通股股 东总数21,324年度报告 披露日前 一个月末 普通股股 东总数32,827报告期末 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 股股东总 数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 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总数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数量股份状态数量
武汉中恒 集团境内非国 有法人42.13%119,289,8940质押119,289,0 00
赛格(香 港)有限 公司境外法人5.85%16,569,5600冻结119,289,8 94
姚明境内自然 人2.58%7,298,6793,657,181不适用0
GOOD HOPE CORNER INVESTMEN TS LTD.境外法人2.50%7,072,0000不适用0
长江证劵 经纪(香 港)有限 公司境外法人1.89%5,355,2490不适用0
国元证券 经纪(香 港)有限 公司境外法人1.37%3,870,1170不适用0
李中秋境外自然 人1.00%2,830,0000不适用0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大成中 证360互 联网+大数 据100指 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其他0.96%2,731,4000不适用0
MORGAN S TANLEY & CO. INTERNATI ONAL PLC.境外法人0.66%1,878,6020不适用0
勝銀投資 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50%1,408,6000不适用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 致行动的说明前十名股东中,李中秋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勝銀投資有限公司系武汉中恒集团的 境外全资子公司。除此以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 情况说明(如有)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与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曾于 2009年 4月 29日签署了
《资产置换合同书》(详情请见 2009年4月30日的公司公告),其中本公司部分置出资产——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
明镇华发路的两块工业用地(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7226760号”与“深房地字第7226763号”、宗地号为“A627-
005”与“A627-007”,合计面积约 4.82万平方米)系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的
土地,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共同合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本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2015年3月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议案》,明确在土
地开发之前本公司和武汉中恒集团就各自所享有的项目地块及各自出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获取相应的搬迁补偿对价,经
测算预计本公司获取的搬迁补偿对价占总对价的50.5%、武汉中恒集团占49.5%。

经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公司于 2015年8月26日与武汉中恒集团、深圳
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及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
签署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书》、《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
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和《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6年9月12日,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起诉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作出裁决,2018年8月29日,法院受理了深圳万科强
制执行申请。2019年 10月,因案外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0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不予执行”被依法驳回,深圳万科
可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4月中恒半导体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将上述
两块土地过户并赔偿经济损失52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进展详
见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01日、2016年11月16日、2017年2月18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8日及2018年2月9日、2018年8月25日、2018年9月7日、2020年4月21日、2021年6月3日及2021年7月22日、2022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二)2015年12月3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其持有公司88,750,047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购日为2016年12月31日。2016年2月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其持有公司27,349,953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购日为2016年12月3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前述质押股份办理了延期,质押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回购交易日延期至实际解除质押之日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尚未解除质押,公司已经函询控股股东,并发布了
武汉中恒集团于2021年3月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案的一审判决,武汉中恒集团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为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三)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 119,289,8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2.13%,其中 116,489,894股于
2016年9月2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司法冻结,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中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其余2,800,000股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中院冻结,于2019年7月5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四)2016年9月29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与万商天勤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年10月8日,三方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万商天勤代理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万科仲裁一案。败诉后因律
师费的支付存在分歧,万商天勤将我司及武汉中恒集团诉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我司名下的一个银行
账户及我司名下部分公司宿舍,详见我司于2018年11月14日及2019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8-43、2019-02。2019年 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公司及武汉中恒
集团支付相应费用,根据三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案裁决之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
额承担,因此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
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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