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300800):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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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5:11: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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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力合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quote.podms.com/drawprice.aspx?style=middle&w=600&h=270&v=1&type=day&exdate=20240423&stockid=22382&stockcode=300800)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
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鉴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后三年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64.10万股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23,840.00万股减少至 23,675.9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840.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 23,675.90万元。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4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75.90万元。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
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
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
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间隔期间: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
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
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
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
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
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间隔期间: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
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
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
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
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
2、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如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
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
2、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如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
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无关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
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
于 70%的,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或公司认为不
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和程序: |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
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
预案中的现金分红利润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
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
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
序: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稳定性,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
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理由。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 |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议案调整方
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
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且 1/2以上独
立董事、1/2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
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具体
原因,相关提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方可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的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
是否保护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预案中的现金分红利润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
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
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
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
序: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稳定性,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
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议案调整方
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
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且 1/2以上独
立董事、1/2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
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具体
原因,相关提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方可生效。 |
|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的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
是否保护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公司工商经办人员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备案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 2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