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30012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虞熙春)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虞熙春,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曾就职于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正大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现任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得润电子、万泽股份、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科创委评审专家;深圳市税务师协会理事;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职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我任职期间召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 1、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重点情况进行深度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审计质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同时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议案,均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大股东的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公司位于美国的二级全资子公司New Vision Display, IncN(下称NVD,拟增资标的为美国公司的ReviverMX,Inc.(以下简称“Reviver”)的投资,提出需要进一步了解清楚以下四个问题后,再提交股东会做决议。 (1)增资标的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2021-2023); (2)增资作价依据的相关资料; (3)增资标的公司今后3年的经营发展计划及盈利预测(2024-2026); (4)增资方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按照我提出的建议,积极协助提供了相关资料。 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做出了《关于取消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并力求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了解。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专门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对公司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议。本人积极关注国家政策、经济方面的动态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积极关注媒体舆情,并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加强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相关会议前,均及时主动地提供会议材料,内容准确详实,充分保障了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对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全力支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履行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的职责,帮助独立董事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 同时,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切实执行,并能及时反馈整改效果,推动加强独立董事的指导作用。 三、独立董事任职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和2024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整体情况,对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无异议。审议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通过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认为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聘任陈建波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HOO YONG KEONG、刘冬梅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蒋爱平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刘冬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韩贵璐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本人认为:认为以上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作用。履职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各项会议,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治理情况与财务状况,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有效沟通,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维护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职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在此深表感谢。 2024年,本人将持续加强学习,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虞熙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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