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30012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贺永强)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贺永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职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我任职期间召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 1、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良好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的相关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内审部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监高人员保持不定期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也通过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不定期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本人积极了解公司业务相关情况,时刻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期内,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协助本人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及时提前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资料,董事会秘书向本人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同时本人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均给予本人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任职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和2024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整体情况,对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无异议。审议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通过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认为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4年2月2日召开的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聘任陈建波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HOO YONG KEONG、刘冬梅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蒋爱平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刘冬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韩贵璐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本人认为:以上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召开了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薪酬议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履行了我的职责。我及时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积极参与了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并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确保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此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给予了我积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我对此深表感谢。 2024年,本人将持续加强学习,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贺永强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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