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30097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芝玉)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5:26:22 中财网
原标题:华绿生物: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芝玉)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芝玉)

本人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现在就 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芝玉,出生于 1976年,中共党员,三级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本人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荣获宿迁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律师”等多项嘉奖。2023年 6月 2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以严谨独立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公司 2023年度的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公司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本人 2023年度出席列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参加董事会 次数实际出席董 事会次数(现 场/通讯)委托出席董 事会次数缺席董事 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次数
660021
注:本人于 2023年 6月 20日起开始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召开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对公司的定期报告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召开提名委员会历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的主任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本人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与内部法务部门的沟通情况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独立董事,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对公司的法律相关事项提出了积极建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在本人上任后,公司组织了管理层与独立董事的现场交流会,全面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情况,切实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等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情况
1、2023年 8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认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决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归属、作废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芝玉
2024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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