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的要求,对光大同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9,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58.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3,717,534.1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362,465.88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4月 13日出具了[2023]313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和股东回报。 (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使用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适当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可转让存单、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保本浮动收益凭证等),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高风险投资涉及的投资品种。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并做好投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及其子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和股东回报。 六、保荐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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