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扬子新材(002652):对外担保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7:26:13 中财网
原标题:扬子新材:对外担保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基本原则;
(三)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应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六)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七)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牵头办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及其他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董秘办)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董秘办、法务部等职能部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由财务部委派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六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 15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采取相应措施;
(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应及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相关事项、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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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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