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301032):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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