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00086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7:40:58 中财网

原标题:安凯客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安凯客车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剑锋联系电话: 0551-62207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 强联系电话: 0551-6220711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葛剑锋、俞强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度(“核查期间”)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4月 16日至 2024年4月18日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 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 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 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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