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2024)第018号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王璐、刘铧之列席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 下午14:30,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公司办 公楼202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的资料,审查了召集人资格与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现场计票、 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 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表决 程序、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进行告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 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靖先生主持。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开始投票时间 为2024年4月23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下 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4 月16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 件等进行了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通过交易系统 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7,397,28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2.2022%;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1,956,15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8.92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共计469,353,4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3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情形。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1.00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8.00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00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0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11.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12.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13.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除议案11外,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 赞成为通过。 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其中,第6项议案、第8项至第10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 需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及九届六次监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 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规定内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议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也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了监票。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5.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6.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0,509,77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7.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8.00 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 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0,509,77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9.00 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0,509,77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00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0,509,77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11.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13.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69,000,7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590,272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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