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688556):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9:15:59 中财网
原标题:高测股份: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及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40.00元/股调整为27.32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04,500股调整为3,366,3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0,000股调整为840,00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 4月 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4月 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3年 4月 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赵春旭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3、2023年 4月 4日至 2023年 4月 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 4月 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了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3年 4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6、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调整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4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3年 5月 6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权登记日 2023年 5月 11日公司总股本227,932,097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

公司于 2023年 11月 13日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3年 11月 21日披露了《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权登记日 2023年 11月 24日公司总股本 339,087,616 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元(含税)。

鉴于公司 2022年年度及 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1)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四)派息
P=P–V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
因此,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40.00-0.35)/(1+0.4)-1.00=27.32元/股。

(2)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404,500×(1+0.4)=3,366,300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600,000×(1+0.4)=840,000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 2022年年度及公司 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监事会同意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方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履行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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